
- 赵石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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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内收藏仿真模型枪有关问题
2008-12-30 16:44:32
| 韩律师你好 国内对仿真模型枪的买卖和制造是不允许的
但是我想收藏。。。 1.所谓"仿真枪"所谓的"仿真枪"就是使用电力带动汽缸产生压缩气体,从而发射直径为6毫米的圆形塑料球体.另一中是通过高压气瓶为动力,同样发射6毫米的圆形塑料球体.另外"仿真枪"在外观上具有和真枪大小一直的尺寸,不同的是枪身多为塑料制作,凭借肉眼就能分辨出来!虽然说动力来源不同,但是2种"仿真枪"均不具备任何杀伤力.目前进口和国产的"仿真枪"一般都销往国外,国外对"仿真枪"的管理都相当健全,并强制规定枪口动能最高不得超过2焦耳.而真枪的枪口动能最低为200焦耳左右,所以国内"仿真枪"爱好者为了安全考虑,大多数威力不会超过1.8焦耳.因此"仿真枪"不具备任何杀伤力.另外"仿真枪"的射程虽然能够达到30米左右,但因为弹丸是仅有0.2克左右的塑料弹丸,加上风力影响,所以在20米以外的BB弹基本上只具有穿破2张A4纸的能力. 综上所述,证明了一点,根据以上3条说明了一再被正府部门称之为"仿真枪"的"管制枪械"虽然在动力来源及发射原理上符合某条例规定,但根据标准的司法解释,不同时具备规定中的标准即不能按照该标准执行!因此,"仿真枪"主体上不具备对人体致伤,致死的可能.所以任何涉及标准制式枪支的的规定和处理办法均不适用 2.仿真枪是违法的吗? 根据关于认定仿真枪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11月30日 公通字[2001]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GAJ: 近年来,非法制造、销售仿真枪和持仿真枪作案已成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影响群众安全的突出社会问题。为准确认定仿真枪,及时查处仿真枪案件,现就仿真枪认定等问题通知如下: (1)、凡外型、颜色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相同或近似,并且其尺寸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尺寸的二分之一和一倍之间,但不具备枪支性能的物品,可以认定为仿真枪。 (2)、当事人或办案机关对查处的仿真枪的认定提出异议的,由地、市级公安机关参照《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01]68号)进行鉴定;当事人或办案机关仍有异议的,由省级公安机关复检。 这个算是最新的一则关于"仿真枪"的明文规定了! 但是,现在的问题是,该条款仍然没有界定何种是仿真枪?根据第一条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并没有细致到对AK47或者M4A1等世界名枪或其他制式枪支的尺寸标准,颜色或威力等有任何详细说明!相同的,只要我在"仿真枪"颜色或外型上进行简单修改,那就说明该"枪"不是"仿真枪".其次,本条规定只是属于公安内部的一则通知,不具备宪法的严谨性,因此不能直接做为法律证据.因为这种通知只要我高兴,我爱出几条出几条,完全是属于公安内部,乃至个人的行为.另外如果因为没收"仿真枪"与GAJ发生法律纠纷的话,他们做为当事人是没有资格对"仿真枪"进行认定的,应该由第三方公证的进行裁定.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八章第二十二条规定: “禁止制造、销售仿真枪”。《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从头到尾都只提到了一个句话"禁止制造、销售仿真枪",但并没有说禁止购买,收藏"仿真枪"!既然仿真枪不是属于制式枪支,司法上也没有定义"仿真枪"的标准,更没有提到禁止收藏,购买"仿真枪"!因此,只要没有出售"仿真枪"行为发生,如果GAJ强行要没收你的"仿真枪"的话,他们便触犯了《宪法》里的规定,任何个人或正府机关不得随意剥夺公民财产,如果要扣押你更是触犯了《刑法》里的"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非法囚禁公民" 如果是我收藏仿真枪 (本人绝对个人收藏无任何买卖行为,只是个人爱好),如果被查出来了~枪能不能保住,我不用负什么责任吧 我只是想知道这个~谢谢 |

- 刘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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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29 22:17:37
| 你好律师,我的情况是这样的,我老公托他的朋友办一个哈尔滨某大学的毕业证,给汇了3万多元钱,可是时隔几个月,证没有办下来,可是要钱确难了。一托好几个月,实在等不急了,亲自去了哈尔滨结果才得知原来这件事情经过了大概3个人,而且每一个人从中都留下了一些钱。请问律师这种情况如果经过法律手段这笔钱能要回来吗?其中有一个人那儿有欠条。汇款单也有。
急!!!!请尽快给我回复,十分感谢! |

- 邹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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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伪造委托人签名及手印
2008-11-29 21:18:04
| 韩律师:
您好. 我现在有关房地产方面的问题需要咨询您。 我和男朋友在今年8月份首次购房, 并且签定了购房合同, 后因我的银行信用度为0, 不能办理按揭(银行贷款), 故律师事务所告诉我们需要注销之前签定的购房合同, 并以我男朋友一个人的名义重新签定一份购房合同. 但是, 我们在重新签定合同时, 要求律师事务所出示注销之前合同的文件,却发现 律师事务所出示的注销文件中, 我们的签名和手印都是伪造的, 但是, 在注销文件的最后, 律师事务所却盖章证明前面所有的签名和指印都是在他的律师面前完成的. 请问, 针对这样的情况, 我们可以要求怎么解决?或者是否有违反相关法律, 对我们会造成怎样的损害. 期待您的回复. 谢谢. |

- 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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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什么都不知道的情况下单位与我解除了劳动关系
2008-11-28 17:41:57
| 我是一名退伍兵,一九九五年从部队复员,一九九六年分配到讷河市粮食局下属讷河市第一粮油贸易中心,(职工)在一九九八年的时候我与公司签了一年的停薪留职合同,向公司交了一年的全额劳动保险金。本人外出打工,从此与公司失去联系。直到2008年9月我去粮食局办下岗证才听说,说我已和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我一查公司的档案连我的名字也没有了,只有一张关于我本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说明书(见复印件),在我本人什么都不知道的情况下,没有接到任何消息,我也没有签过字,怎么就解除劳关关系了呢?
我去粮食局找领导,他们告诉我去找原公司的领导协商,可是原公司的领导告诉我说:没有什么可说的你已经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于是我去了劳动局要求劳动仲裁,可管仲裁的人告诉我说:你的事不与仲裁原因是已超过了仲裁时效。难道我就这样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了吗? |





您好韩律师!
经过是这样的,简单说明是我们家在几年前因为急需用钱,所以把我们家所分的口粮田包给了邻村的人,现因家庭成员无业无经济来源,想把租出去的口粮田收回,是否有星点的希望?
格外要说明的是,对土地租出是有时间限制的,期限是25年,现已租出5年了;因对方为人狭隘(这人的道德品质在当地是所有人见证的,此人在村里是有名的无理人士。),经人反复调解也无一结果,对方反而强烈反对归还土地,所以我们想请您来帮我们出出主意,要是能用法律来夺回自已的所有权,我们打算使尽全力打赢这一场官司。